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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南财经大学票据管理办法

作者:西南财经大学    发布:2017-03-20   

西南财经大学票据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、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》等文件,规范我校的票据管理,并结合我校的财务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类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,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领购、使用、检查和自制票据的印制及管理。未经财务处授权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各类票据。
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级单位。

第二章 收费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

第四条 我校使用的收费票据包括以下四种:

(一)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(包括手工票和机打票)。

(二)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。

(三)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通用手工发票。

(四)西南财经大学收款凭证

(五)西南财经大学现金交款单。

第五条 各类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

(一)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(包括手工票和机打票)

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用于各类学生学费、住宿费、考试费、培训费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的收费。

(二)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

1.学校暂收款项。由学校暂时收取,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,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,如押金、定金、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。

2.学校代收款项。由学校代为收取,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,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,如代收教材费、体检费、水电费、供暖费、电话费等。

3.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、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。

4.不作为学校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。

(三)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通用手工发票

科研课题及其他税法规定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经济行为。

(四)西南财经大学收款凭证

校内成本补偿性服务收费。

(五)西南财经大学现金交款单

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及管理

第六条 票据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收费票据领用登记制度,设置收费票据登记簿,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票据领用、开具等管理工作。

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领用收费票据,须填写“西南财经大学行政事业性收据申领表”,写明用途、用量、收费标准、负责人和领用人(领用人需为本校正式编制在职职工),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公章后交财务处,由财务处分管处长审批后办理领用手续。

第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、转让、代开收费票据;不得拆开使用收费票据;不得自行扩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。

第九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、资金往来均需开具上述相应的收费票据,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所收款项全部上交学校财务统一核算,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所收款项由二级财务统一核算。

第十条 开具收费票据,应当按照规定顺序,逐栏各联复写、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,字迹清楚,不得涂改、挖补。作废的收费票据原有各联必须保留完整,不得丢失,并加盖作废章或注明“作废”字样。

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用的收费票据,须及时将款项和存根交财务处,不得坐支。票据使用时间为两个月,领用的票据不管是否使用,到期必须交回财务处,根据需要重新办理领用手续,“前票不清,后票不借”。

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检查与监督

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对各单位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,重点检查以下情况。

(一)有无开票收款不入账;

(二)票据填写的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、上下联是否相同;

(三)收费票据的金额汇总是否正确,是否全额上缴;

(四)票据申领、保管、发放、回收、核销等管理是否规范;

(五)票据有无丢失、毁损、被盗。

发现票据管理不善,使用不符合规定的,财务处有权停止该单位票据的领用,限期整改。

第十三条 票据领用单位负责人为票据管理的责任人,对票据的管理负全部责任。收费票据使用单位由于管理不善,发生丢失收费票据的,应迅速采取措施,尽量减少损失,并及时向财务处报告。丢失票据的单位要负责在指定的媒体公告声明作废。

第十四条 私自印制、伪造变造收取款项,视同“小金库”行为,一经发现,由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理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如学校其他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,按本规定执行。